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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服务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1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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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二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管理,本着“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的服务宗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在中心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经财政、工商、物价部门审核,将窗口的收费文件复印件送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窗口统一核算。

第六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窗口交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执收窗口留存,一份财政收费窗口留存,并办理缴费手续)。

第七条 交款人凭窗口交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窗口办理交款,须填写银行现金进帐单(一式三联),交款人将款项直接缴存代理银行窗口之后,进帐单第一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并做收入凭证,第二联由代理银行留存,第三联由财政留存并做收入凭证;财政窗口凭交款人现金进帐单向交款人开具盖有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收费专用章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财政留存,第二联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三联为交款人收据。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窗口开具的票据必须填写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政部门有权退回窗口重新填写。

第九条 代理银行窗口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收到的收入金额与财政、执收单位窗口予以核对,保证资金的安全。并按照非税收入分类、款、项、目填写银行划转单,于次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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